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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信息来源于:河津在线 发布时间:2010/8/11
我省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摘自《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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