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奖励标准
信息来源于:河津在线 发布时间:2012/12/10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女方在195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③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④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2)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必须符合下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之一,且女方年满28周岁:
①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③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④只有一个女孩的;
⑤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
⑥男方的已婚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⑦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生育政策试点的地方,不能以试点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确认奖励对象。
(4)第一个子女属于病残儿的,需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符合标准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的方可纳入奖励对象;其他情况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核查,确认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即可纳入奖励对象,不必再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手续。
2、奖励标准
以户为单位统计,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前领证)的符合条件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不少于5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
2008年1月1日以前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符合条件家庭,不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未享受过退二孩指标奖励的,仍按照每户一次性1000—3000元的标准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1)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女方在195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③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④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2)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必须符合下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之一,且女方年满28周岁:
①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③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④只有一个女孩的;
⑤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
⑥男方的已婚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⑦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生育政策试点的地方,不能以试点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确认奖励对象。
(4)第一个子女属于病残儿的,需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符合标准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的方可纳入奖励对象;其他情况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核查,确认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即可纳入奖励对象,不必再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手续。
2、奖励标准
以户为单位统计,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前领证)的符合条件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不少于5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
2008年1月1日以前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符合条件家庭,不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未享受过退二孩指标奖励的,仍按照每户一次性1000—3000元的标准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