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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生育须递交材料

信息来源于:河津在线 发布时间:2012/12/10
基本材料:
(一)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一式两份);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生育服务证》(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的除外);
(六)夫妻双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彩照3张。
特殊材料: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1、提供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二年以上病史资料;
2、填写《山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3、男方村(居)委会或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材料;
4、母子近期合影免冠横三村照片3张;
5、夫妻近期合影免冠二寸照片1张;
6、县(市、区)提供初检报告单复印件。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1、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证明材料;
2、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2人以上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双方为少数民族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1、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2人以上出具的证明材料;
2、夫妻为少数民族的档案复印件。
(四)夫妻双方为归国华侨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1、出具双方为归国华侨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2人以上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1、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原件、复印件)
3、如原配偶死亡,还应提供医学死亡证明。
(六)第一个子女为抱养的:
1、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抱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材料复印件);
2、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的原件及复印件(治疗不孕症的病历等材料);
3、申请抱养时填写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并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盖章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抱养时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2人以上出具的证明材料;
6、现已怀孕,并有已怀孕的孕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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