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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河津代开发票

信息来源于:河津在线 发布时间:2010/3/14
(一)代开发票的条件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

3.办理税务登录的纳税人;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未被核准领购发票的;

5.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供发票的;

6.其他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

(二)办理地点

发生业务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三)附报资料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付款方证明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小于500元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四)税款征收

1.对代开票纳税人必须先按规定税率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其中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征收的所得税,在下一申报纳税期多退少补。对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埠纳税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代开发票时,所得税的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货物运输业不低于3.3 ,其它行业由各市局确定。

3.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征后退。

4.对于不能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代开票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5.代开发票时必须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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